湖北理工学院
一、报废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1、仪器设备的耐用期已过,无使用价值的;
2、仪器设备老化陈旧,机型已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及生产需要的;
3、仪器设备长期失修,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
4、主要基础部件损坏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的。
二、报废程序
1、申请报废的教学仪器设备,由设备使用部门填写“仪器设备申请报废表”,说明报废原因,报送设备与资产管理处;
2、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和使用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和审查;
3、设备与资产管理处集中申请表、审查意见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4、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将已审批的报废申请报送计财处及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5、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各使用部门和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分别办理该设备的调账手续;
6、使用部门将拟报废的仪器设备搬运至指定地点;
7、拟报废的仪器设备集中后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会同审计处、计财处等部门统一处理,回收残值收入全部上交计财处作为设备管理基金。
三、报废原则
1、仪器设备的账、卡、物相符者方可办理报废申请;
2、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和违章操作等原因造成教学仪器设备丢失、损毁的,按丢失、损毁事故处理,不能按仪器设备报废处理;
3、凡可用于作为教学模型的仪器设备,不能申请报废;
4、整机拆散后或零散零部件不能申请报废。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解释权归设备与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