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建设,做好设备的购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湖北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学校的仪器设备购置工作,各申购部门应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建立责任制度。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采取归口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确保立项无误、选型准确;购置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购置管理
第五条 我院仪器设备的购置工作归口院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管理,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项目建设部门提出,经部门领导同意批准后,上报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签字,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通过后执行。购置过程中计划如有变更,须经原审核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由建设项目部门提供可行性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审计处、计财处、教务处、设备与资产管理处、项目建设部门组成的设备购置工作组,并接受市政府采购办的指导与监督,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共同实施购置计划。
第九条 我院仪器设备购置订货合同统一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签订。
第十条 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对购置项目的计划、执行过程和结果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并集中保管存档。
第三章 购置方式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购置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购置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购置方式。
询价购置是指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价格进行咨询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购置方式。
第十二条 一次性购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供货厂商多或同类设备量大以及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认为应该采取招标方式购置的设备,必须采用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对供货厂商少、购置量小等不便实行招标方式购置的项目,设备与资产管理处与项目建设部门应遵循竞争性谈判、询价等购置方式共同进行购置。
第四章 购置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部门应按照统一格式编制购置清单,向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提供仪器设备详细配置要求(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仪器配置与配套附件、性能指标、参考价格)和三家以上的建议厂商,以便进行招标购置工作。
第十五条 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根据设备购置清单,制订具体的购置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及政府采购办审批后严格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购置单价在2万元以下(含批量)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和项目建设部门按照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方式进行洽谈购置。
第十七条 购置单价在2~10万元(含批量)的仪器设备由项目建设部门向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提供三家以上的建设厂商并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和项目建设部门按照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方式进行洽谈购置。
第十八条 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批量)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和项目建设部门共同进行市场调研,确定竞标单位,采用招标的方式,由购置工作组进行购置。
第十九条 单一来源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和项目建设部门共同洽谈购置。
第二十条 采取招标购置的仪器设备,设备与资产管理处与项目建设部门一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和招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确定招标单位后,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和项目建设部门共同与中标单位确定合同。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二十二条 编制招标文件。设备与资产管理处与项目建设部门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对投标人的资质、资信证明文件的要求;
4、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提交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5、开标、评标、返标日期;
6、招标购置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等;
7、投标价格表。
第二十三条 邀请参标单位。根据购置设备的要求,选择并邀请参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落实评标工作组。评标组由审计处、计财处、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教务处项目建设部门和市政府采购办指定的人员组成。由审计处和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共同落实评委、主持人、唱标人、临标人、书记员名单并制订定标方案。
第二十五条 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通知参标单位和各有关单位人员开标的时间、地点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好参标单位的投标资料,布置开标场地,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开标:开标前由评标工作组和投标方共同检查投标资料是否密封良好,然后由唱标人唱标、书记员记录备案。
第二十八条 评标:根据各参标单位资信、技术实力,所投价格、售后服务的保证等各项综合指标进行评议。
第二十九条 定标:根据不同的招投方案,由评标工作组按方案定标。
第三十条 宣布中标结果。
第三十一条 选定供货方后,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和项目建设部门与供货方共同确定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付款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学校计财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我校仪器设备的购置工作接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校纪委、审计处、计财处、项目建设部门、上级有关部门及群众的监督。
其监督的内容为:
(1)购置执行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购置执行单位是否严格按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购置行为;
(3)购置执行单位购置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购置执行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和购置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5)购置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三十五条 在购置过程中,要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坚持原则,不得损公肥私,对购置责任人纪律要求如下:
(1)购置责任人在购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学校购置管理办法执行;
(2)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招标过程不得私自拆看标书,不得向供货商泄露评委、标底、评标过程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与供应商违规串通;
(4)采取非招标购置的项目,购置责任人不得单方面进行购置;
(5)购置责任人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对于无法拒收的,要如实上交入账;
第三十六条 购置责任人在购置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已构成违纪的,学校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验 收
第三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部门必须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明确使用管理人员,落实安装地点,准备好所需环境设施,做到货到及时开箱验收、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转,并认真做好记录。进口设备的开箱事先要通知购置责任人,不得自行开箱。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部门必须做好接收设备的外包装检查与数量检查,并作好登记另,交接时双方签字。发现问题须作好详细记录,以备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10万元以上者,需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提出,以便及时进行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条 凡在验收中发现设备有问题的,项目建设部门必须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向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提出,以便及时进行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必须首先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不得盲目安装、操作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后,项目建设部门要及时持验收报告到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申购部门负责人及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