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毁丢失赔偿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审核人: 发布人:发表时间:2016-12-01 点击: 编辑人:

湖北理工学院

仪器设备损毁丢失赔偿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对于违反制度而造成仪器设备的损毁、丢失的当事人,必须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条  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科学的保管制度。制订必要的技术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改善设备保管条件,以防止仪器设备的损毁和丢失。

第三条  凡发生仪器设备被盗、丢失、损毁等事故,使用部门应及时报告保卫处、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填写事故报告单。

第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毁、丢失,均须按本实施细则赔偿。

第五条  损毁、丢失仪器设备,收取的赔款与罚金,均上交学校计财处作为设备管理基金。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六条 对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毁或损伤,经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会审、鉴定,对设备管理者,可免于赔偿。

       1. 因电源故障,造成仪器设备损毁或损伤。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属自然损耗。

       3.对稀有仪器设备,在试运行过程中,虽然采取了防护措施,仍未能避

免的损毁。

       4.仪器设备被盗,经保卫处侦破,证明确属非责任事故。

       5.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失。

    第七条  对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毁,应予赔偿。

       1.管理不善,收藏不严,致使仪器设备被盗或损毁。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毁。

       3.未经批准,擅自拆装,或不懂技术,轻率拆修,致使仪器设备损毁。

       4.不负责任,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毁或丢失。

第八条  既符合第七条规定,又属两用(公用与家用)仪器设备,致使其被盗、

损毁的,应加重赔偿、处罚。

第三章  赔偿标准

    第九条  对于一般仪器设备的损毁,按下列标准赔偿“残值”。

1.整机损毁。责任人赔偿40%,从工资中扣取;责任人所在部门赔偿60%,从部门经费中扣取。

2.零部件损毁。责任人赔偿60%;部门赔偿40%。

第十条  对于一般仪器设备的丢失,按其“残值”,责任人赔偿60%,责任人所在部门赔偿40%。

    第十一条 对于两用设备的损毁、丢失,除按其“残值”责任人赔偿60%,

责任人所在部门赔偿40%以外,对责任人罚款30%(设备残值的30%)。

第四章  赔偿程序与处罚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损毁、丢失,按下述程序赔偿:

    1.责任人及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填写事故报告单。

2.保卫处组织调查情况,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

3.确定事故性质和赔偿金额。

4.下达事故处理报告并收缴赔款与罚金。

   第十三条  损毁、丢失事故发生后,使用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调研并于当天报

告保卫处、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对于丢失事故保卫处接到报告后,三天内,组成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对于损毁事故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接到报告后,三天内,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技术鉴定。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由保卫处会同设备与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确定是否赔偿及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  发生在学生及外来人员方面的赔款,直接由事故发生部门收缴上交。发生在教职工方面的赔款与罚金,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会同保卫处通知责任人和设备使用部门将现金交到学校计财处,逾期不交者,计财处将从当事人工资和部门经费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损毁、丢失,应该实事求是地处理。对那些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当事人和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罚。

1.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2.对当事人和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罚款。

3.对情节严重的,给有关人员以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设备与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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