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
一、本实施细则所指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指: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国家科技部统一管理的二十三类仪器设备;
3、国家教育部管理的成套价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4、因工作需要,应作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设备。
二、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使用部门提出申购计划,报请分管院长审核,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购置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先由使用部门对照购买合同,对设备各项主要性能指标进行逐一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再组织对其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抽测验收。
四、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实行专人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应逐台建立详细的技术档案、操作使用规程,并按《湖北理工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记录本》的要求详细填写使用维修记录。非管理人员上机应接受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资格后方可独立上机操作。违反规定而损伤仪器或降低仪器精密度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五、使用单位应充分发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每学年将依据《湖北理工学院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实施细则》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
六、设备由于陈旧过时,性能降低而丧失先进性但仍能继续使用的,经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审批后,可降档按普通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行管理。
七、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报废处理,需使用部门填写《湖北理工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报废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设备与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实施细则中未规定事宜,按学校相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九、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设备与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