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审核人: 发布人:发表时间:2016-11-20 点击: 编辑人:

湖北理工学院

实验室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实训室、操作室),是隶属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作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研究和制定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资料,安排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保证实验开出率及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五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研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实验任务。

第六条  各实验室在确保完成实验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核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其利用率。

第八条  严格按照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体  制

第九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主管,教务处、人事处协同管理,并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 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拟定实验室建设工作条例;

(二) 组织院(部)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

(三) 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报废等处置管理工作;

(六) 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制定和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仪器损毁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办法、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等。

(七) 负责实验室有关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八) 组织制定学校年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目标,并参与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教务处职责

(一) 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二) 检查和督导实验教学的进度和质量,考核实验工作量;

(三) 制定实验技术人员进修和培训计划;

(四) 负责检查实验教学工作日志及相关的工作档案管理;

(五) 制定和完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人事处职责

(一) 负责制定实验技术人员定编方案;

(二) 负责实验技术人员进出管理工作;

(三) 负责实验技术人员考核、晋升、奖惩和职称评聘;

(四) 根据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实验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定编办法、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办法、实验技术人员进出管理办法、实验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四章   规  划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等各种经费中划出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收到各院部上报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后,经过汇总整理,提请分管院领导召集有关部门(教学、人事、财务、基建等)的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共同会审,从学校的全局及专业技术方面来审查规划的可行性。学校根据当年设备购置总经费按一定比例提取相应费用作为规划论证、调研及设备采购的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实验室的年度建设计划就要严格按规划执行,其中房屋规划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行、维护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的人事计划。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雷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二条  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员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 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 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 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 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职责的有关条件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将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项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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